服务热线:
18751140119
您的位置: 首页>>天津新闻中心

天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13:36:43   浏览量:4082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执法装备配备是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条件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制定不同层级农业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要将执法装备配备作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根据《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需求项目和数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快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财政保障要求。要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农业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分级分类配备不同层级执法装备。要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厘清省市县执法权限和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根据轻重缓急集中采购执法装备,重点向市县两级倾斜,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着力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

四、切实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要着力加强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建立执法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校验。建立完善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制度。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执法装备,持续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清单:

类别序号名称计量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
基础装备类1执法专用车辆(含车载设备)每5人1辆
2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快速检验车(含车载装备)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每个机构1辆以上
3渔政船艇(含船载装备)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4执法专用无人机 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每个机构1台以上 
5定位导航仪每车(船)1台
6车载冷藏箱122
7台式计算机每人1台
8打印机每3人1台
9传真机每3人1台
10装订机每3人1台
11复印机234
12投影仪222
13扫描仪234
14笔记本电脑每人1台
15便携式打印机每3人1台
16便携式复印机每3人1台
17便携式快速扫描仪每3人1台
基础装备类18对讲机每人1台
19移动执法终端(手机、PAD等)每人1台
20条码(二维码)识别仪器(电子监管码识别终端)每2人1台
21冰箱(冰柜)122
22执法箱(含检疫执法工作箱)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23执法包每人1个
24强光手电每人1个
取证设备类25望远镜每5人1台
26抽样工具包(手电筒、剪刀、镊子、放大镜、抽样袋等)每3人1套
27便携式冷藏箱每5人1台
28无菌采样袋、采样袋、采样瓶、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次性工作服等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29暗访取证设备每5人1套
30数码照相机每3人1台
31摄像机每5人1台
32红外摄像机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3夜视仪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4录音笔每人1个
35移动式监控摄像头每5人1台
36手持式定位仪每5人1台
37现场执法记录仪每人1套
取证设备类38种子(肥料、饲料、生鲜乳)扦样(取样)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39红外线测距仪每5人1台
40红外线测温仪111
41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每5人1台
42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43甲醛快速测定仪每5人1台
44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类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应急专用类45便携式卫星电话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46移动存储器每人1个
47无线上网卡每台笔记本1个
48车载电源转换器每车1台
49手持扩音器222
50个人防护设备(含救生用品、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专业防护用品等)每人1套
51应急保障装备(包括移动电源、便携式车用充气泵、应急帐篷、冷暖风机、防水接线板、电灯、汽油桶、净水装置、便携炊具、电热水壶、警示标志等)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备注:1.以上装备均适用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高原、山区、沙漠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配备越野型执法车。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18751140119

扫一扫,关注我们